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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教育局
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市直属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严禁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有关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良好行业风气的形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遂宁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津贴、补贴规定的通知》(遂市财行[2001]21号)和遂宁市教育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属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遂教发[2002]32号)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育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通知》精神,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市教育局审批的津补贴发放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和购物券,也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和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包括无偿发放、单位补贴和用公款垫付、长期挂帐等。 
    三、各学校基本帐户、勤工俭学帐户、市会计核算中心帐户和基建帐户等所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市教育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驻教育局监察室将加大对各学校勤工俭学帐户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发钱物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同时对各学校公款私借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长期借款不还和挪用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政纪处理,危害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4号文件的规定,制止用公款(包括预算内外资金)组织干部、教师旅游,不得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搞变相旅游。今后,如有违反此项规定的,除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外,正常差旅费外的经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谁批准谁出钱。职工个人利用各种假期旅游的,所需各项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补贴,学校不得发放旅游奖。
    五、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站)及学术组织召开的 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
    六、各学校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如确有必要组织跨地(市)、跨省的外出参观学习,其参观学习内容、出差人数、所需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监察室备案。所有的外出参观学习,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
  七、各学校财务部门和委派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漏洞。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无论是谁花的、谁批的,都不予报销。各学校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如果领导干部强令开支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等费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市教育局计财科、市监察局驻教育局监察室如实反映。
    八、对于违反规定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市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查明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会人员应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遂州中路288号,邮编:629000,电话:0825-22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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