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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自律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
 


廉政准则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 
住房、分房、办公用房 
有关会议、检察、评比和庆典活动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挥霍浪费 
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出国(境)、考察、旅游 
党内民主监督 
领导干部收入申报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礼品、礼金和礼品登记 
民主生活会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中发1997年9号 
[ 发布时间:1997年3月 生效时间:1997年3月 有效性: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1997年3月28日

  附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住房、分房、办公用房 
有关会议、检察、评比和庆典活动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挥霍浪费 
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出国(境)、考察、旅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文号:中发1997年13号 
[ 发布时间:1997年5月 生效时间:1997年5月 有效性: 有效 ]
  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并就此作出过一系列规定。总的看,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仍然存在,在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呈蔓延之势。为了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重申和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因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本规定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建筑标准施工。
  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要逐步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1997年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应比上年至少压缩10%。要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凡举办全国性的庆典活动,须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地方性的庆典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支,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的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庆典活动的人数要严格控制。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接待标准应当公开。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党政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住宅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对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以及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要认真清理,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收缴,并责令补交公款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八、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本规定,并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本规定中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抓好本规定贯彻落实的宣传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本规定的党政机关,同级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199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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