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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举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论证会
有望9月1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实施
记者 孙军 实习生 李晓 

  本报青岛3月25日讯(记者 孙军 实习生 李晓)《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工作,3月24日至25日,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和发展规划司邀请部分专家在青岛市举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论证会。

  据介绍,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其他一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进一步细化。随着施行日期的临近,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教育教学及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如何具体规范,合理回报及政府的扶持和奖励如何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等等,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人们翘首以待。来自北京、上海、浙江、陕西、山东等地的专家出席论证会。

  据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孙霄兵介绍,本次论证会重点就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方式、“三金”即民办学校发展基金、公益金、风险保证金的提取和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专家认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研究和具体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三金”提取、财产清算等问题,必须首先坚持公益性,着眼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充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激励性和可操作性。

  据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将尽快提交国务院,有望9月1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时一并配套实施。

  《中国教育报》2003年3月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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