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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将评选表彰先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对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表彰,此次表彰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部首次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表彰,这是贯彻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重要举措,将对今后一个时期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这次表彰先进评选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部强调,评选工作自始至终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评选的具体办法并发布公告,先进学校名单确定后,在本地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期限15天),发现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
据了解,此次评选条件一是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学行为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坚持育人为本,注重社会效益,注重素质教育和育人质量,在推动当地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均衡、持续、协调。二是办学行为规范。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在招收学生、招聘教师、收费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办学期间没有发生属学校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为当地民办基础教育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三是形成办学特色,获得社会和家长的广泛认可,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办学水平。四是学校的财务制度完善,资产优良。办学资金的筹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原则。五是教育教学成果显著。办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学条件、师资标准,学校具有一定的规模,具体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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