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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遂宁市教育局党委
遂宁市教育局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
实 施 办 法


 遂教发[2003] 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市直属学校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及享受校级待遇人员。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是: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按“收入申报规定”要求,学校领导干部还应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
  
(八)按《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收受礼品、礼金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礼金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连同应当上交的礼品、礼金交市监察局驻教育局监察室受理并登记。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直各学校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
第六条 应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前请示批准的,市教育局纪委受理并报教育局党委研究后,一般在收到请示的7日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属市委管理职务的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办理情况,由市教育局纪委按规定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干部调查审理科和市纪委党风室报送一次。
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都应总结上一年度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于3月底前分别报送上级党委和纪委。
市教育局党委、纪委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纪委和市监察局驻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纪律 规定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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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市直属各学校
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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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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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5份)


 主办单位: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遂州中路288号,邮编:629000,电话:0825-22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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