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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 宁 市 教 育 局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社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市局各分局:
现将《遂宁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遂宁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招生宣传资料(以下统称招生广告)管理,规范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确保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民办教育机构和市外民办教育机构到遂宁市发布招生广告的活动。
二、凡需在本市刊播、设置、张贴、发送办学招生广告,必须先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刊播招生广告须填写《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并附招生广告内容,报审核机关审查备案,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再到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刊登和发布。跨市、州、省招生的,应由原审批机关和招生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刊登和发布。
四、对已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如需变动,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五、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学校名称、办学类别、招生对象、招生方式、学习形式、修业年限、办学地点、考试类型、文凭类型及收费标准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承诺。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教育效果的断言或保证。广告中如含有某种荣誉称号的,
必须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其证明文件,经审核无误,方可刊登相关内容。招生广告内容中必须写明办学许可证注册登记号。
六、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及招生广告审批表等证件及经审核备案的广告文本。
七、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对中请发布招生广告民办教育机构的有关证件、资料认真核实后,符合本《规定》的方可发布,并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或证件(手续)不齐者,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其招生广告。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城管、建设、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广告的管理工作。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查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出证关。
九、对未经审查备案,违法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民办教育机构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遂宁市教育局。
附: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招生广告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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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民办教育机构、相关新闻和广告经营单位。人大教科文卫委、政协文卫委、市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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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3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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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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