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权限
执法主体:遂宁市教育局
1、权限:审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权限: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3、权限: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骗取钱财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4、权限:对学校违规收费的责令退费,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5、权限:对考试作弊的宣布考试无效等,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
6、权限:对学校违规颁证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8、违法行为: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性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9、权限: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10、权限:对(教育机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11、权限: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权限: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顿;行政处罚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3、权限: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14权限:受理所审批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及其亲属的有关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16、权限:检查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对校园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十八条
17、权限:检查指导全市教育教学及常规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18、权限: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审并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19、权限:备案所审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的章程、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20、权限:批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1、权限:确认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22、权限:评定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依据:《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六条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