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教育局文件

 

遂教发[2005]65号

 


遂宁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市教育局重大决策事项听证

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教育局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和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决策  公示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法制办。

遂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市教育局重大决策事项听证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遂宁市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和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全市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政策调整,重大教育投资项目及其他急需事项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市教育局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市教育局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以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宣布,在新闻媒体、遂宁教育网、市教育局公告栏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 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 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 提交上级部门审核的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预算草案;

(二)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教育政策制定与调整;

(三) 政府直接投资的大型教育项目;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五) 决策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三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教育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